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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河南出台稳经济90条措施

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河南出台稳经济90条措施

  • 分类: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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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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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

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河南出台稳经济90条措施

【概要描述】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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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

政策措施

 

一、全面释放消费潜力

 

(一)稳定大宗商品消费。

 

1.鼓励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惠民政策,将购车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对在省内新购汽车按购车价格的5%给予消费者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台,省、市级财政各补贴一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2.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替代,培育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干线公路服务区和县域延伸,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3.鼓励各地对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或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将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补贴支出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政策延续至2023年3月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指导各地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面落实16条金融支持等一揽子政策,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取消不必要的需求限制,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鼓励商品房团购,多措并举释放住房需求。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购房券、购房补贴、契税补贴等方式,支持人才购房落户和城乡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5.2023年年初对2022年促消费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排名前3位的省辖市(包括济源示范区,下同)分别给予1000万元奖励,第4—6位的省辖市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省辖市负责本级的资金筹措和兑付清算并汇总上报各县(市)数据,省财政对实际补贴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算并直接下达各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速恢复接触性消费。

 

6.对全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在2022年6月—2023年3月期间新增、展期、延期贷款产生的利息,省财政按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对2023年组织专列、包机引客入豫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落实国家关于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最新防疫要求,加快恢复文化旅游市场。加强景区景点服务设施设备运维管理,保障游览活动顺畅、安全。跨省旅游经营活动不再与风险区实施联动管理,按需求为团队游客提供核酸检测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8.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9.策划“四季河南”主题营销产品,举办“全球文旅创作者大会”等活动,开展“河南人游河南”系列文旅消费惠民活动,鼓励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利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联游套票、门票打折等优惠活动,举办“春满中原·老家河南”系列元旦春节文化活动、“豫鉴美食”餐饮促消费系列活动、首届中华老字号(河南)博览会。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按各省辖市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

 

10.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会统筹工会经费,按不超过500元/人次的标准,以文化、体育、餐饮、交通等服务消费券形式发放,消费券核销对象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1.完善无接触式服务配套设施,制定相关建设指引,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在社区、医院、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建设外卖配送柜、快递柜等,保障终端配送顺畅、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邮政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积极培育发展新型消费。

 

12.加大生活服务新场景开发力度,利用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数智化升级示范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服务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设备更新改造提供低息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3.引导批发零售企业举办线上促销活动,鼓励电商平台出台阶段性费率优惠措施,减免或降低网店年租、推广运营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4.组织开展农产品、终端消费品产供销对接活动,协同解决产品滞销、货源组织等堵点问题。指导商贸企业增加生活必需品备货量,全力保障市场供应,有序重启重点节会、展会,支持企业举办让利促销活动,促进消费市场供需两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实施都市精品商业街区提升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通过数字赋能、商旅文体融合等打造一批特色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五)完善项目推进机制。

 

16.实施省重点项目建设“双百工程”,在产业转型、基础设施等四大领域启动100个左右百亿级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攻坚计划,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等10大领域,梳理出1万个左右重大项目,建立任务台账,落实推进责任,力争2023年全年完成投资2万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8.继续办好“三个一批”活动,完善“三个一批”活动评价细则和项目遴选核查程序,带动2023年全年完成工业投资1.15万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9.建立省本级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印发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引,全面提高项目包装质量和成熟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0.建设“一张图”可视化监测调度平台,提升信息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项目监管“一网统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

 

21.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项目发行上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22.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等领域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3.建立重大项目资金保障协调机制,统筹用好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快建设、早投产,尽快发挥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七)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

 

24.将商业银行“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实际投放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的激励因素,并适当提高权重。各地要参照省财政做法,在开展竞争性财政资金存放时,适时将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强化工作激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25.支持省属建筑类国有企业增强实力,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房地产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问题楼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6.充分发挥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中原银行、中原信托开展房企贷款合理展期等业务,中原资产开展助力房企纾困、化解盘活地产项目等业务,纳入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导省管金融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7.积极推动市、县级政府加快解决房地产企业政府欠款问题,督促市、县级政府抓紧和房地产企业、关联的施工企业逐条核对政府欠款明细,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清偿措施。督促市、县级政府通过新增财力、置换债券、盘活存量资金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偿还政府欠款,增加房地产企业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28.引导各级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准确、灵活把握查封、扣押、冻结尺度。对“保交楼”项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财产;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采取活封形式,不能影响“保交楼”项目复工续建。(责任单位:省法院、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持续培育壮大新动能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9.筹建天健先进生物医学实验室、平原实验室和柔性电子产业技术研究院,2023年在高端轴承、动物疫苗、超硬材料、光电信息等优势特色领域争创5家左右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增省级创新平台400家以上,规划建设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功能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30.加快构建标准化双创载体体系,2023年建成20个全要素、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智慧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1.深入实施创新型企业树标引领行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春笋”计划,强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设立一批创新联合体,2023年力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2.积极推动重点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新设立一批省产业研究院和省中试基地,高质量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1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3.积极推动高校参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2023年争取共建高质量研发中心1500家,建设30个左右省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4.统筹开展省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企业、院校建设试点,调整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每所职业院校重点打造1—3个具有行业特色和区域优势的专业(群),形成一批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品牌,2023年建设200个左右省级示范性专业点和200个服务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匠实验室、生产性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5.继续办好中国·河南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中国·河南科技创新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精准引进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力争引进培育10名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36.实施“中原英才计划”、博士后招引培育“双提”行动等人才培育工程,2023年新建中原学者工作站30家以上,新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2000人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优化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引导天使、风投、创投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九)加快传统产业升级。

 

38.巩固提升装备、食品、汽车、轻纺等优势产业,开展智能农机、高铁轴承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丰富服装、制鞋、家居、工艺美术等终端产品供给,加快预制菜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酒业、奶业振兴和烟草转型,推动农产品加工提质升级。鼓励各地通过贴息、补贴等手段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39.推进先进基础材料高端化发展,着力扩大再生金属生产规模,加快钢铁企业装备大型化改造,组建省钢铁集团、新材料投资集团,推进开封时代新能源全钒液流电池基地建设,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洛阳百万吨乙烯项目建设,同步招引集聚产业链下游配套企业,力争实现落地一个项目、带动一个产业、形成新的引擎。(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40.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强化重点行业能效标杆管理,完善资金奖补、节能量纳入用能权市场交易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41.抢抓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加大对行业龙头、链主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宇通客车公司开展智能电动客车技术攻关,“一企一策”推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汽车企业整改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42.持续提升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产业能级,围绕龙头企业招引布局一批产业链配套项目,提高本地化配套率和集群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3.实施生物经济重点工程,发挥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和航空港区临空生物医药园作用,加快引进创新药、现代中药、诊断检测、高端医用耗材等领域重点企业,布局省级生物经济先导区,支持具备条件的争创国家级先导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4.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5.统筹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和郑州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成中原油田风电质子交换膜制氢等首批绿氢示范项目,加快建设宇通客车氢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积极布局发展前沿材料、卫星及应用等未来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完善开发区产业生态体系。

 

46.深化“三化三制”改革,科学有序推进开发区扩区调规,建立亩均投入产出综合评价体系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完成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保产业用地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47.实施开发区跨越发展行动,研究制定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开展产业转型示范开发区创建,组织2023年开发区观摩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8.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9.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

 

5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3年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三)强化金融支撑保障作用。

 

51.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52.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或变相转嫁服务成本,力争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续贷和信用贷款占比较2022年提高,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总体较2022年有所下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3.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对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行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54.加强“银社互动”,对2022年用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未裁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服务业企业精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5.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开展产销、产融、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活动,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力争2023年新培育“头雁”企业1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6.实施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实行上市奖补,推动平台企业、数字企业、生物企业等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

 

57.落实中央资金支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8.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着力稳定外资外贸

 

(十五)稳定对外贸易。

 

59.大力发展口岸经济,深化郑州—卢森堡“双枢纽”合作,开工建设郑州航空邮件处理中心,高标准建设郑州国际陆港航空港片区,实施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发掘和“班列+园区”行动,整合重组省内港口资源,完善空陆水多式联运体系,加快推进综保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申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60.持续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覆盖面,对纳入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的,保费全额补贴;纳入300万—600万美元统保平台的,保费补贴80%。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补贴实际缴纳保费的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1.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等,最高补贴实际发生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费用的7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2.鼓励各地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池有效运转一年后,省财政按当地财政投入资金实际年化使用规模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辖市最高奖励1000万元,县(市、区)最高奖励500万元。参考以上标准支持各地开展“外贸贷”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63.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的净展位费、人员机票费实施分类补助,最高补助9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4.支持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诉,对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5.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省级和郑州市按年度总预算不超过4.5亿元的规模继续支持郑州E贸易核心功能集聚区建设,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6.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精准招商引资。

 

67.进一步激励中介机构,积极委托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专家智库、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商协会开展协作联动招商,对促成引进符合条件外资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委托招商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8.编制发布《河南省外商投资指引》,研究细化外商投资生活及人才保障、会展活动举办等配套政策,持续提升政策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释放外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69.加快推进中德(许昌)产业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实施对欧合作专项行动,谋划举办在豫外资企业圆桌会、跨国公司中原行、卢森堡投资贸易洽谈会等系列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70.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省财政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71.推动“空中丝绸之路”国际合作论坛机制化、平台化、项目化发展,争取成。继续办好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数字经济峰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每年省级层面在境内外组织重大招商活动10场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七)保持就业稳定。

 

72.持续深化“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高质量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人力资源品牌示范培育创建行动,推进“一县一品牌”建设,2023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200万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推动“豫见·省外”劳务输出扩面升级,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维护大龄农民工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5.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除中央补助外,由省与市、县级按1∶1比例分担。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76.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加大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并纳入普惠小微贷款管理。(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十八)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77.实施托育服务能力提升倍增行动,2023年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10万个。深入实施乡镇寄宿制小学建设工程,优化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力争2023年职业学校达标率超过8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78.开展国家医学中心创建,争取再获批2—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肿瘤、神经、妇产、精神等重点病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加快建设,积极推进省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2023年实现市“四所医院”、县“三所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标。推动方舱医院升级改造亚(准)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可转换重症病房建设,2023年改造床位不低于1.8万张,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79.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23年有序推进200个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完成6万户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80.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深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服务、精准保障,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1.健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统筹推进居民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完善落实粮食、成品粮油、猪肉、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十九)强化能源和粮食安全。

 

82.全力保障电力供应。组织签订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保供“压舱石”作用。扎实推进煤炭稳产增供,确保省内煤炭日产量稳定在25万吨以上、力争实现28万吨。供需两侧同时发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加强机组运维和调度管理,落实“应开尽开、应发满发”责任,实现“能并尽并、能用尽用”;加大中长期外电吸纳工作力度,力争大负荷期间外电入豫电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必要时精准管理负荷,确保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可靠、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力公司)

 

83.抢抓全国煤电建设窗口期,推动洛阳万基热电联产项目尽快投产,实施许昌能信、南阳内乡二期等清洁高效支撑性煤电项目,接续谋划一批大型火电项目。加快抽水蓄能项目、中原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加快建设,加快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力争2023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500万千瓦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4.加强粮食和能源储备基础设施投资,争取财政或国债资金,推进河南省储备粮集团新建仓储设施和仓房功能提升、河南省成品汽柴油应急储备库及配套设施、省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库二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

 

85.分类分区域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2023年新建高标准农田535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400万亩。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筑牢粮食生产根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落实产粮大县、小麦、稻谷目标价格等补贴政策,精心组织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

 

(二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87.加强基层“三保”资金调度和库款监测,坚决兜住“三保”底线,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88.严格落实金融机构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金融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盯紧高风险机构、重点人员,补齐监管短板,扎牢监管笼子。(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89.聚焦燃气、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自建房、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

 

90.加大金融、房地产、非法集资等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做细做实信访维稳工作,最大限度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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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郑政办〔2024〕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2日   郑州市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及国家、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部署,助力我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支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核心,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能力达到全国先进行列。到2025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模力争达到22.7万个。   二、重点任务   (一)城市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容量应纳入居民变压器管理。各级城建、资源规划部门及电力企业在规划报批和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2.加快现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因地制宜推进现有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在具备建设条件前提下有需要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居住小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3.完善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各级住房保障、城建部门要联合消防管理部门、企业等指导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评估工作。到2025年年底前,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对居民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二)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推进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直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市级公共机构和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市政府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可在自有停车场建设充电站或其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充站,并鼓励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与社会充电的需求。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6.推进公共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商务楼宇、公共文体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建设条件的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新建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7.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文化公园、人文旅居乡村、黄河文化旅游带等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我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资源规划局,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五)综合充能项目建设   8.探索开展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六)超充站布局建设   9.加快超充站布局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具备大功率、充电快、噪音低、安全性高等优势的超充站,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架构的全新升级,积极推动充电行业产品升级,提供高效充电服务,提升电动汽车用户充电体验。到2025年,全市建成超充站300座。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七)其他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加快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停车位不低于4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实现2023年年底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基本全部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其中,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台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11.推进县乡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乡村振兴、新能源汽车下乡、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工作,积极引导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公路交通枢纽及公共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合理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2.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在公交、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考驾培、城市物流配送、公路及旅游客运、环卫、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执法执勤及公务等公共领域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在私人消费、企业用车等非公共领域开展换电汽车商业化运营。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推广应用,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形成覆盖多领域、多场景的换电运营体系。支持电动汽车生产、大型运输等企业在高速服务区(站)建设布局换电站,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市建成各类换电站46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九)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环境改善   13.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能力。停车场(库)运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运营管理的公共充电车位,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14.加强充电运营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行业垄断、价格垄断、恶性竞争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充电运营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充电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检定工作,加强充电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检定和服务管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15.推进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全市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平台统一监管,探索发布全市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与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融合互通,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停、充一体的用车服务,通过对充电数据的挖掘分析,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城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6.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力企业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加快改造升级不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   牵头单位:郑州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相关电力企业   (十)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17.规范市场准入管理。编制《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研究出台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居住小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市)政府   18.落实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在符合有关安全建设和运营要求后投入市场。充电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实施备案制管理,公共充电站建成投运后,运营主体须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郑州供电公司及相关电力企业   19.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区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及站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场所的日常维护及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投诉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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